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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》的通知。
全文如下:
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黑应急规〔2025〕2号
各产煤市(地)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,矿山综合处、安监一处至五处:
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未对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阶次作出规定,为压减煤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,规范煤矿领域行政执法行为,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《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补充规定》)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本《补充规定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
2025年10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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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应急规〔2025〕2号附件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规定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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